营销成功的案例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营销成功的案例“我的人生因共建‘一带一路’而精彩。”埃及导游阿巴斯满脸笑意。他上大学时选择了中文专业,深入了解中国文化后,坚定地想当一名埃中文化交流的“链接者”。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越来越多中国游客来到埃及,抓住人文交流更加紧密的机遇,阿巴斯当起专职导游。“我会带中国游客参观金字塔等名胜古迹,也会参观中国帮助埃及建设的新行政首都中央商务区。”阿巴斯说,“导游传播的是文化,当你用心交流时,能让更多人了解埃中古老优秀的文化,这是美丽的事情。”营销成功的案例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营销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