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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手术的原理,朱建华保留怀疑态度。“大脑本身并无淋巴系统。在大脑外面有三层膜,由外至内是硬脑膜、蛛网膜和紧贴大脑的软脑膜。在硬膜(最外层)上的确有淋巴系统存在,它的作用存在争议,它和大脑实质之间还存在2道屏障。如果使硬膜上的淋巴系统加强引流,或许可以多清除一些大脑代谢产生的废物,比如经过千折百难才到达硬膜的淀粉样蛋白。”他写道,“但是,淀粉样蛋白对AD的致病影响并非唯一,也很可能是多因素中的一种,多清除一些并不会对AD的治疗起到巨大和立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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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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