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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日电 据“美丽川航”微博消息,11月30日成都飞往厦门的3U8925航班起飞后,客舱旅客随身携带的充电宝出现烟雾,乘务组、安保组迅速响应、有效控制,未进一步影响到客舱设施设备安全及客舱秩序。为保证飞行安全,机组按程序处置,果断决策,飞机于18:38就近安全备降桂林,完成相关安全确认工作后再次起飞,于当晚21:29将旅客送抵厦门。微博营销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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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营销心得体会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微博营销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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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微博营销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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